第二十二条

有效

海绵城市设施运营维护单位应当在城市雨水行泄通道、易发生内涝路段、地下通道和湿塘、雨水湿地等区域设置必要的警示标识标牌,制定应急处理措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标识标牌。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