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运营维护第二十二条有效海绵城市设施运营维护单位应当在城市雨水行泄通道、易发生内涝路段、地下通道和湿塘、雨水湿地等区域设置必要的警示标识标牌,制定应急处理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标识标牌。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