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海绵城市建设管理专家委员会,对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实施论证,为相关部门决策提供咨询意见。

下列建设工程项目的海绵城市初步设计应当进行专家论证,并向建设单位出具书面意见:

(一)国家、自治区、市级重点建设工程项目;

(二)对排水流域影响较大的河、湖、渠、公园、绿地或者占用、覆盖河、湖、渠、湿地的建设工程项目;

(三)对原有自然生态、地形地貌影响较大的建设工程项目;

(四)汇水面积超过2公顷的低洼地建设项目。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