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招标文件中明确海绵城市建设内容。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海绵城市建设技术规范和标准,开展规划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编制海绵城市建设专篇。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依法对海绵城市设计内容进行审查,未达到海绵城市建设技术规范和标准的,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