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二条有效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投资的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纳入年度投资计划。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在建设项目的审批过程中,应当按照海绵城市建设要求进行审核。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