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一条有效市、旗县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供应城市建设用地时,应当明确海绵城市建设内容和指标要求,并将其纳入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者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