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行政、林业和草原、城市管理等部门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因地制宜,结合雨水资源化利用确定海绵城市建设目标和具体指标。编制详细规划及道路、绿地、水系、防洪、排水防涝、山体保护、雨水等专项规划时,应当与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充分衔接,落实海绵城市规划指标、建设内容和要求。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