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中心城区环城水带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九条有效环城水带保护范围内应当开展城市景观设计,塑造城市风貌特色、完善城市绿色开敞空间。城市景观设计的主要内容和管控要求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