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环城水带保护范围内应当开展城市景观设计,塑造城市风貌特色、完善城市绿色开敞空间。城市景观设计的主要内容和管控要求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