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园林建设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城市管理、文化旅游等主管部门,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科学合理确定环城水带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明确保护原则、主要管控要素和要求。
河道流域内城市蓝线和绿线范围内的区域是环城水带的保护范围。
因城市发展对环城水带提出新的布局与管控要求,确需对现状进行调整优化,应当对现状进行评估论证,经原审批机关同意修改后,依法对相关专项规划进行调整,对蓝线、绿线以及相关管控线的范围与位置进行调整,并上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实施。涉及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其他部门编制专项规划涉及环城水带的,应当征求市人民政府园林建设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