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中心城区环城水带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条有效在环城水带保护范围内进行各项开发建设的,应当符合相关规划的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