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通过捐赠、资助、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环城水带保护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破坏环城水带内河道、滨水绿地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有权向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