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和新城区、回民区、玉泉区、赛罕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环城水带保护宣传教育,增强公众保护意识,引导公众参与保护活动。

市人民政府和新城区、回民区、玉泉区、赛罕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环城水带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