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环城水带生态建设、保护利用、监督管理等统筹协调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相关管理制度。
市人民政府和新城区、回民区、玉泉区、赛罕区人民政府园林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环城水带的园林绿化及其设施日常养护工作。
市人民政府和新城区、回民区、玉泉区、赛罕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环城水带内河道、水利设施的保护管理,水资源开发利用、生态流量管控等监督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城市管理、生态环境、农牧、应急管理、文化旅游、林业和草原、行政审批、公安、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环城水带保护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