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中心城区环城水带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对环城水带保护工作实行统一领导,负责协调解决环城水带保护工作中的相关问题,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做好保护工作。市人民政府和新城区、回民区、玉泉区、赛罕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城水带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流域综合治理和统筹发展规划,环城水带保护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