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中心城区环城水带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环城水带保护应当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规划、规范建设、科学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