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呼和浩特中心城区环城水带(以下简称环城水带)的规划建设、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环城水带,是指北至京藏高速,南至银河南街,东至哈拉沁路、万通路,西至西二环快速路,包含东河、小黑河、扎达盖河、乌里沙河流经中心城区的河道、滨水绿地及其附属设施。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