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中心城区环城水带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环城水带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