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伤害、捕捉保护范围内动物的,由市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农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五项规定,在环城水带非划定区域内游泳、垂钓的,由属地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元罚款。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