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蓝线,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蓝线的划定和管理,应当遵循《城市蓝线管理办法》。

本条例所称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本条例所称滨水绿地,是指城市规划用地区域内,与河道相邻的陆地上,具有较强观赏性和使用功能的城市公共绿地。

本条例所称附属设施,是指在环城水带保护范围内为市民多种需求而设置的、提供便利和服务的各类建筑和设备,主要包括水体设施、绿地以及植被设施、景观设施、道路与桥梁设施、休闲娱乐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安全防护设施、环境卫生设施等。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