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有效

为了保护中心城区环城水带,拓展绿色开敞空间,促进生态资源可持续利用,提升城市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