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和新城区、回民区、玉泉区、赛罕区人民政府园林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环城水带内绿地的管理工作,建立绿地档案,定期开展环城水带内绿地资源调查,及时补充更新环城水带内绿地档案。

在环城水带保护范围内进行绿化或者种植的,不得影响河势稳定、防洪安全,植物品种、布局、高度、密度等不得影响行洪通畅。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