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中心城区环城水带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二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和新城区、回民区、玉泉区、赛罕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依法定期开展水环境监测,通报监测数据。市人民政府和新城区、回民区、玉泉区、赛罕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环城水带内水资源的管理工作,对环城水带内河道、河岸护堤、防护栏、水资源开发利用等基础情况定期进行调查,建立和完善水资源档案和动态保护体系,及时补充更新环城水带内水资源档案。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