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将未利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由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可以按照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并处罚款;违反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