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土地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九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和规划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批准农用地转用、实施和批准土地征收的;(二)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批准用地的;(三)未达到耕地保护目标的;(四)对发现的土地违法行为,未依法处理的;(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行为。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六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