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采矿用地涉及占用耕地的,实行先补后占。使用矿区范围内的土地的,可以采取土地流转的方式取得。直接用于采矿生产的建(构)筑物等设施用地,应当申请使用建设用地或者临时用地。申请使用建设用地,涉及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依法办理集体建设用地手续;涉及国有建设用地的,可以按照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方式取得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建(构)筑物确需保留再利用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因采矿造成土地破坏的,采矿权人应当及时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义务。

法律、行政法规对采矿用地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