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土地管理条例/第四章 土地转用与征收第四十二条有效征收土地预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确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和征收土地公告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街道、村、村民小组公示栏和所在办公地点张贴。征地补偿登记情况公示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村民小组公示栏和所在办公地点张贴。村民小组没有公示栏或者固定办公场所的,应当在该村民小组征地范围内的适当位置张贴。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