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依法履行耕地保护主体责任,制止非法占用土地和破坏土地资源的行为。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做好辖区内的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