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土地管理条例/第三章 耕地保护第二十六条有效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方案,依法对所占用耕地耕作层的土壤利用作出安排,明确剥离区域、利用区域、存储点设置。非农业建设依法占用耕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编制的方案实施耕作层土壤剥离,并将相关费用列入建设项目投资预算。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