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分类推进撂荒地治理,采取措施鼓励、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通过代耕代种、联耕联种、土地托管、集中流转等形式将撂荒地用于农业生产。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支持社会资本通过依法集中流转的方式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保障其合法权益,并加强社会资本引入、使用、退出的全过程监管,确保流转的土地用于农业生产。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