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应当报国务院批准,并按照法定程序修改相应的国土空间规划。经依法批准占用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补划,保证永久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