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九条有效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强制免疫计划和技术规范对动物实施免疫接种,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保证可追溯。畜禽养殖户不具备自行实施强制免疫接种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强制免疫接种技术服务。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