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十条有效饲养犬只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定期对犬只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领取免疫证明、标识。动物防疫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犬只狂犬病免疫接种点信息。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