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八条有效本市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市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依法制定本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明确强制免疫病种、范围和操作要求,并向社会公开。动物防疫部门应当组织实施强制免疫计划,并对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履行强制免疫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对本行政区域的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