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本辖区流浪犬、猫的控制和处置工作,防止疫病传播;必要时,可以组织相关行业协会、志愿服务组织、动物诊疗机构等社会力量提供防疫、救助等专业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