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花儿保护传承条例/第三章 传承与传播第二十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支持花儿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一)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二)提供必要的经费资助授徒、传艺、交流等活动;(三)提供必要的经费资助花儿资料的整理、出版;(四)支持代表性传承人参与社会公益活动;(五)支持开展传承、传播活动的其他措施。地方法规 ·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6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