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花儿保护传承条例/第三章 传承与传播第十九条有效花儿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开展传承活动,采取收徒、培训、办学等方式传授技艺,培养花儿后继人才;(二)妥善整理、保存与花儿相关的实物、资料;(三)配合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开展与花儿相关的调查和记录;(四)参与花儿公益性宣传、展示、交流等活动。地方法规 ·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6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