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花儿保护传承条例/第三章 传承与传播第十八条有效花儿代表性传承人享有下列权利:(一)传授、展示花儿和开展花儿学术研究;(二)享受传承人补助经费;(三)开展传承活动有困难的,向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申请扶持;(四)对花儿保护传承工作提出意见、建议;(五)按照师承形式或者其他方式选择培养后继人才。地方法规 ·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6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