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因装饰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以及其他零星少量建筑垃圾,应当袋装收集,按照有关管理部门、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定的地点堆放。

地方法规 ·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