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建筑垃圾由具有专业运输资格的企业运输。建筑垃圾运输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运输车辆应当保持外部干净、整洁;

(二)按照规定时段、线路运输至指定地点;

(三)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或者定位终端设备并保持正常使用;

(四)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五)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遗撒、飞扬。

运输其他散装物料按照前款相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