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类全流程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服务单位的信用档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和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部门建立健全厨余垃圾全程监管和执法联动机制。

地方法规 ·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