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规定配备生活垃圾管理员、操作员和处理设施,保持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正常运转;

(二)按照规定接收生活垃圾,不得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处理;

(三)按照规定安装监控监测设备,并与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按照有关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将污染排放数据实时公开;

(四)建立健全台账管理制度,每日记录生活垃圾处理数量、类别、去向和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并向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台账信息;

(五)制定应急预案,并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备。

地方法规 ·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