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在主要街道两侧、广场等公共场所划定禁止从事修车、洗车、有油烟餐饮、废品收购、出售沙石等行业的区域,并对外公布。

地方法规 ·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