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二节 垃圾管理第二十九条有效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生活垃圾按照国家标准分为: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地方法规 ·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