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禁止下列有碍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随意丢弃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口香糖、塑料袋等废弃物;

(三)随意倾倒生活垃圾、污水、粪便,或者将厨余垃圾等油腻物泼洒、排放在人行道、下水道;

(四)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木柴、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五)踩踏或者污损候车亭、宣传栏、值勤岗亭、报刊亭、电话亭、休息椅、体育锻炼器材等公共设施;

(六)宠物携带人不清理宠物在公共场所产生的排泄物;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