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城市景观照明应当按照城市照明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开启、关闭。

维护和管理责任人应当加强日常维护和安全运行管理,保持景观照明设施的完整、功能良好和容貌整洁,及时修复出现故障或者残缺的景观照明设施。

地方法规 ·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