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五节 城市照明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城市景观照明应当按照城市照明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开启、关闭。维护和管理责任人应当加强日常维护和安全运行管理,保持景观照明设施的完整、功能良好和容貌整洁,及时修复出现故障或者残缺的景观照明设施。地方法规 ·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