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城市道路照明的亮灯率、设备完好率应当达到规定的标准。城市照明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修复出现故障或者残缺的道路照明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

任何单位不得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