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五节 城市照明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城市道路照明的亮灯率、设备完好率应当达到规定的标准。城市照明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修复出现故障或者残缺的道路照明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任何单位不得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的行为。地方法规 ·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