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或者其他设施上张贴、悬挂宣传品或者刻画、涂写。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置公共信息栏,满足公众发布信息需要。公共信息栏的管理人应当定期清理、维护。

地方法规 ·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