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户外广告设施和标识应当按照规划要求设置。设置人应当负责日常维护和保养,保持其整洁、完好、牢固,保障其文字、图案、灯光显示完整。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路名牌、指路牌、门牌及交通标志牌等标识应当保持统一风格,互相协调。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区域的标识可以同时标注外国文字。

举办公益、商业等活动设置的临时性广告设施和其他物质载体,应当在活动结束三日内自行清除。

地方法规 ·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