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四节 户外广告和标识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户外广告设施和标识应当按照规划要求设置。设置人应当负责日常维护和保养,保持其整洁、完好、牢固,保障其文字、图案、灯光显示完整。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路名牌、指路牌、门牌及交通标志牌等标识应当保持统一风格,互相协调。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区域的标识可以同时标注外国文字。举办公益、商业等活动设置的临时性广告设施和其他物质载体,应当在活动结束三日内自行清除。地方法规 ·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