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三节 城市绿化管理第二十条有效禁止下列破坏城市绿化的行为:(一)毁损、擅自占用城市绿地或者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二)损害、砍伐、擅自移植古树名木、绿化树木;(三)损害、擅自采摘、挖掘花坛、绿篱、草坪等花草植被;(四)污损花箱、街景小品、雕塑、护栏、喷淋亮化等设施;(五)违规在绿地、风景林地内设摊经营、堆放物料、种植蔬菜、晾晒物品,倾倒垃圾、化学物品以及液化气残渣;(六)其他破坏城市绿化的行为。地方法规 ·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