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三节 城市绿化管理第十九条有效城市绿化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设计、建设、管理、养护符合相关规范;(二)注重景观、生态、游憩、防灾等功能,兼顾城市区域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三)绿地、绿化隔离带布局合理,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四)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不妨碍安全视距,不影响通行。地方法规 ·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