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便民、照顾困难群体就业的原则,采取定点设置、限时经营等方式,合理划定农副产品、日用小商品、食品小摊等便民市场或者便民摊点设置区域,报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划定的区域组织实施便民市场或者便民摊点的具体设置和日常管理。

摊点经营者应当在定点设置的便民市场或者便民摊点,按照规定的时间开展经营活动。

地方法规 ·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